郑州市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大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特52号
申请人郑州市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城关乡五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楚楠楠,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垒红,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河南大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三石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张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平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清志,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郑州市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申请人河南大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双方协议如下:
一、经双方确认,截止2020年5月24日,申请人河南大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欠申请人郑州市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6785.76元,申请人河南大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郑州市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96785.76元(收款账户:41×××9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市支行)。
二、经双方确认,截止2020年5月24日,申请人河南大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欠申请人郑州市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78252元,申请人河南大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郑州市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8252元。
三、若申请人河南大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一、二条之约定还清款项,自任一期逾期之日起,视为分期款项还款期限均已届满,申请人郑州市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河南大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除履行上述款项外另应支付申请人郑州市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利息(该利息自逾期之日起,以未付款总金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申请人郑州市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前将该工程剩余全部发票、收据交付给申请人河南大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五、申请人郑州市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为保证工程质量,双方约定工程的质保期截止至2021年3月31日。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
审判员  陈晓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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