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巩义市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81执597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城关乡五龙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35618164XR。
法定代表人:楚楠楠,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巩义市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北山口镇老井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32489737X。
法定代表人:孙晓东,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郑州市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巩义市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81民初690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巩义市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单位的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敬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