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6民初525号之一
原告:郑州市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城关乡五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楚楠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垒红,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高新区锦业二路北侧逸翠园-西安(**)****。
法定代表人:葛慧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皓天,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凯,河南源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郑州市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1)豫0106民初52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西安**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豫0106民初525号民事调解书,后郑州市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其名下的所有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市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西安**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00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岩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