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曦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6民初525号
申请人:郑州市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城关乡五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楚楠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垒红,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曦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北侧逸翠园-西安(三A期)2幢50301号。
法定代表人:葛慧莉。
郑州市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曦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市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1000000元存款或等额于1000000元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自愿为保全提供担保,并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市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曦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岩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