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0182执3433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城关乡五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光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垒红,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雅布赖路(九巷十七号沙漠王酒店向东六百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马晔,该公司经理。
郑州市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82民初10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3259220.84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款项330万元,本院返还申请执行人3265008元,剩余34992元为执行费。申请执行人郑州市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剩余利息。故(2021)豫0182民初10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