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7283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东村中南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0605588282415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佛山市中南创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博爱中路马洞村口斜对面自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N9QB95。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南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八路南海区邮政局桂城分局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4083676XW。
负责人:***。
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同日本院向原告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通知原告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但原告在该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逾期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东村中南股份经济合作社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