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277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中南创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博爱中路马洞村口斜对面自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N9QB9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锦予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尚佳康体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经济联合社“五登围”工业开发***综合楼B区六楼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45511702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06月0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中南创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尚佳康体设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605执27724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吴 维
执行员 李 喆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