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中南创建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中南创建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尚佳康体设施有限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执14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中南创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博爱中路马洞村口斜对面自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N9QB9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尚佳康体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经济联合社“五登围”工业开发***综合楼B区六楼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45511702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关于佛山市中南创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佛山市南海区尚佳康体设施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1)北海仲字第3-5548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佛山市中南创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1号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经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沟通,本院就将(2021)北海仲字第3-5548号仲裁裁决指定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行的事宜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函本院批准上述指定。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批准将(2021)北海仲字第3-5548号仲裁裁决指定该院执行,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应指定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执1459号案指定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案作销案处理,并将相关案卷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将上述案件指定执行的情况通知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方 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车 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