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特589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康体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6月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中南创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康体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中南创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公司、***称:案涉《确认及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包括与本协议相关的各协议),各方应提交北海国际仲裁院在佛山仲裁。”该仲裁条款应属无效,理由如下:一、该约定中包括了北海国际仲裁员和佛山仲裁委员会两个仲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约定属于约定不明,无法推定双方选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案涉仲裁条款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应属无效。
二、因双方的住所地均在佛山,案涉项目所在地也并非位于广西北海,故案涉仲裁条款与本案各当事人及项目所在地并无关联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提交北海国际仲裁院在佛山仲裁”,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明,不符合双方选定仲裁机构的正常选择方式,不排除存在笔误的可能。
被申请人中南公司答辩称:**公司、***的申请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公司、***与中南公司签订《确认及协议书》。该协议第四条约定:“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的(包括与本协议相关的各协议),各方应提交北海国际仲裁院在佛山仲裁。”
2021年9月10日,北海国际仲裁院受理中南公司与**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2021年10月15日,**公司向北海国际仲裁院提交《管辖异议申请》,认为北海国际仲裁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同日,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2021)北海仲字第3-5548号决定书,决定如下:对**公司提出的仲裁管辖权异议不予支持,该案由北海仲裁院管辖,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2021年10月18日,**公司、***向本院提出本次申请,请求确认案涉仲裁协议无效,本院于同日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是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公司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已就案涉仲裁协议效力问题向北海国际仲裁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北海国际仲裁院已作出决定,认为其对案涉仲裁案件有管辖权。现**公司、***向本院申请确认案涉仲裁协议效力,根据上述规定,应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公司、***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在本院已经受理的情况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康体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康体设施有限公司、***预交的本案申请费4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佛山市南海区**康体设施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南创建工程有限公司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