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1750号
原告:佛山市中南创建工程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0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佛山市中南创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中南创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