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神禹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申周平与晏富、株洲神禹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211民初2390号
原告:***,193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原告:***,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请撤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
被告:**,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增加、变更、放弃,调解、协商和解,签署法律文书等)。
被告:株洲神禹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
法定代表人:付光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原告***、***诉被告**、株洲神禹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请撤回对被告**、株洲神禹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株洲神禹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127元,减半收取656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丹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实习欧小晶
书记员董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