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神禹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申周平与晏富、株洲神禹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211民初410号
原告:***,女,汉族,1930年3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宁市大堡乡。
原告:***,男,汉族,1991年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宁市大堡乡。
***法定代理人:*爱国,系***叔父,男,汉族,1964年12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宁市大堡乡。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请撤诉,签收法律文书,代为*请执行等诉讼权利)。
被告:**,男,汉族,1984年10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6年3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增加、变更、放弃,调解、协商和解,签署法律文书等)。
被告:株洲神禹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付光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请撤诉等诉讼权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株洲神禹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神禹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株洲神禹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256元,减半收取76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丹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实习法官助理马晶晶
书记员董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