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神禹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三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株洲神禹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401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三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北路11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贺爱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峰,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进行和解等诉讼权利。
被申请人:株洲神禹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付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龙,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参加庭审,进行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繆奇,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湖南三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神禹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2022)湘0211民初401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297822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三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株洲神禹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4300××××0054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三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株洲神禹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4300××××0054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尹 利 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实习田莉
书 记 员 凌 梦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