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神禹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株洲神禹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81民初4009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7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醴陵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调解、和解。 被告:株洲神禹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腾***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调解、和解。 第三人:***,男,1968年6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原告***与被告株洲神禹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