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81民初4009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7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醴陵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调解、和解。
被告:株洲神禹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腾***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调解、和解。
第三人:***,男,1968年6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原告***与被告株洲神禹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