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东建设有限公司

江***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宏东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3财保18号
申请人: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文昌大道新剪子口汽车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MA3961L503。
法定代表人:万俊,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锋,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宏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孝岗镇龙山北路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343344593P。
法定代表人:邓克坚。
江***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西宏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宏东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江***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宏东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江西宏东建设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饶其良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