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华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株洲华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24民初986号
原告:沈晓,女,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被告:株洲华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山工业园春华路309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晓诉被告株洲华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晓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沈晓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