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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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2民初502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2月5日出生,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男,汉族,1962年12月22日出生,住。
被告: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黎川县日峰镇国安风情街7号楼2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MA37T7FF4M。
原告***与被告***、江西**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因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