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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2民初502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2月5日出生,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男,汉族,1962年12月22日出生,住。 被告: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黎川县日峰镇国安风情街7号楼2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MA37T7FF4M。 原告***与被告***、江西**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因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