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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2民初623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黎川县。 被告: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黎川县日峰镇国安风情街7号楼2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MA37T7FF4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83元,减半收取为39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郑 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陶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