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

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3民终9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和平街三段6C-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01757137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址北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毅然,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遵化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唐山市丰润区。
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遵化市城关华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乐亭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乐亭县金融大街。
负责人:***,经理。
上诉人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西沈阳东芝电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乐亭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河北乐亭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塔区人民法院(2018)辽1302民初3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毅然,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人保财险河北乐亭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通过上诉人提交的《运输合同》、电梯完成品出货记录单、货运签收单、装箱指示书,以及救援单位施救后出具的未烧毁的货物清单证明,能够甄别确认所烧毁货物的数量、品名、型号。二审期间,上诉人又出具由供货商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报价单》及向该公司订购的《销售合同》,综合分析能够测算损失货物的基本市场价格。通过庭审质证,***承认烧毁货物的事实,但对上诉人主张的损失金额有异议。据此,上诉人依据补充的证据材料,申请对货物损失进行评估鉴定,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重审期间,一审法院应对案涉货物损失情况,结合《工程报价单》、《销售合同》以及市场实际交易价格,组织评估鉴定,合理确认案涉货物损失的实际价值以做出公正裁判。
综上,辽西沈阳东芝电梯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塔区人民法院(2018)辽1302民初38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双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西沈阳东芝电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毕雪
(法官助理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