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

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朝阳恒远物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1302民初71号
原告: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和平街三段6C-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01757137D。
法定代表人:张书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毅然,辽宁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恒远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绿岛花园小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2564636952B。
法定代表人:刘晓红,总经理。
被告:王兴龙,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朝阳恒远物业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建平县。
原告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恒远物业有限公司、王兴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毅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朝阳恒远物业有限公司、王兴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维保费57,935元和利息(利息以57,93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0月份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全部归还止);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原告与被告朝阳恒远物业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双方约定每年维保费38,000元,原告为被告完成了两年的电梯维保且超期47天提供了维保服务,被告仅仅支付了少量维保费,经双方核算,被告尚欠原告57,935元电梯维保费,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诉至法院。
朝阳恒远物业有限公司、王兴龙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恒远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朝阳恒远物业有限公司管理的电梯提供维护保养服务,服务期限自2019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止,每年维保费38,000元。2020年原告与被告朝阳恒远物业有限公司再次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朝阳恒远物业有限公司管理的电梯提供维护保养服务,服务期限自2020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15日止,每年维保费3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朝阳恒远物业有限公司履行了两年零47天的电梯维护保养服务,被告朝阳恒远物业有限公司陆续支付给原告维护保养费23,000元,尚欠原告维护保养费57,935元至今未付。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的陈述笔录、原告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恒远物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报告单等证据载卷为凭,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恒远物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朝阳恒远物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原告电梯维护保养费用的事实,系被告朝阳恒远物业有限公司违约,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请求被告王兴龙承担给付其与被告朝阳恒远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的电梯维护保养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请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0月份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朝阳恒远物业有限公司、王兴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其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中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朝阳恒远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所欠原告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电梯维护保养费57,935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2022年1月7日起,以被告尚欠电梯维护保养费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兴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4元(原告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朝阳恒远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退还原告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宏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