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

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朝阳恒远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执3049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01757137D,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和平街三段6C-9。 被执行人:朝阳恒远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2564636952B,汉族,建平县绿岛花园院内。 申请执行人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与朝阳恒远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辽1302民初7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7935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网络查控及实际走访调查;又对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 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