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

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与***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02执1460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和平街三段6C-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01757137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20)辽1302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定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94511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定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可能在银行(信用社)、车辆、住房公积金、房产等进行了网络查控及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 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