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

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心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1403民初39号 原告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葫芦岛市心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葫芦岛市心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葫芦岛市心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诉称,2021年,原告与被告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双方约定了每年的维保费,原告为被告完成了维护保养服务后,经过双方核算,被告尚欠原告42,000.00元电梯维保费,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维保费42,000.00元和利息(利息以42,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11月份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到全部归还为止);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称在其起诉后被告支付21,000.00元,现要求被告支付电梯维保费21,000.00元和利息,利息的标准不变。 被告葫芦岛市心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22年签订《辽宁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一份,使用单位即甲方为本案被告,维保单位即乙方为本案原告,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使用、管理的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抢修服务;合同期限一年,自2021年2月21日至2023年2月20日,维护保养费21000元/年;结算方式为甲方于2022年4月1日前支付乙方维保费21000.00元。合同附件一电梯维护保养及金额明细表中载明7部电梯的品牌型号、运行地点、保养时间及保险金额为3000元/部/年。庭审中,原告提交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和要求,用以证明其已完成合同中约定的维保内容。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项目和要求清单等证据材料载卷,经质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关于电梯的维护保养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现原告已完成案涉合同年度电梯维护保养内容,被告应给付其该年度电梯维护保养费用。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双方在合同中并无明确约定,故酌定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2年12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为宜。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依据已查明事实依法进行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葫芦岛市心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电梯维护保养费用2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12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2022年12月14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驳回原告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00元,原告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葫芦岛市心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4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 丹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