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城市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资兴市城市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翔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民初198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兴市城市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静。
被告:江苏翔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资兴市城市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翔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闵俊伟
代理审判员*晓
代理审判员潘威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