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鼎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河北鼎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百川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冀1023民初313号
原告:河北鼎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开发区耀华道23号3幢。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川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益昌大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工。
原告河北鼎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百川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北鼎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金地逸景CFG桩复合地基检测工程因工程量增加而产生的检测技术服务费56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该工程误工费84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上述两项欠款之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工程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金地逸景1#-6#住宅楼进行桩基检测服务,被告支付检测费共计为144000元,因被告自身的原因致使原告检测工程误工并产生了误工费用,经被告方确认签字。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百川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之前给付原告河北鼎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误工损失共计67200元。
二、原告河北鼎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602元,由被告百川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姜立民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