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鼎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河北鼎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廊坊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2民初4723号
原告:河北鼎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廊坊开发区耀华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78866512XN。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申乃增,该公司职工。
被告:廊坊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固安县106国道西侧工商局商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66367662R。
法定代表人:***。
河北鼎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廊坊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河北鼎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鼎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8元,减半收取计1314元,由原告河北鼎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