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鼎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河北鼎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河北意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冀1025民初482号
原告河北鼎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住所地廊坊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志远,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意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大城县新城区人民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河北鼎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意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志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意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鼎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分别于2014年11月18日、2015年1月28日签订两份《工程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成-城商业广场1号楼、2号楼、1号楼补桩、9号、10号、11号楼进行CFG桩复合地基检测技术服务,两份合同的价款为90000元、156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技术服务,但被告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检测工程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故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46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河北意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8日和2015年1月28日,原、被告签订两份工程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开发的“成﹒城商业广场”1号楼、2号楼进行CFG复核地基检测技术服务。检测单价:单桩复合地基静载实验5000元/点、单桩竖向抗压静载实验5000元/点,合同总价款90000元;1号楼补桩、9-11号楼进行CFG复合地基检测技术服务,单桩复合地基静载实验5000元/点,9个计45000元、多桩复合地基静载实验8500元/点,6个计51000元、单桩复合地基抗压静载实验5000元/点,12个计60000元;低压变动力检测15元/根桩。总价款156000元。同时规定:工程每个楼的桩基检测完成后7天内提供检测报告。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检测,除合同约定的9号楼的6个桩外,其他按合同约定检测完毕。原告技术人员***出庭作证证实:原告均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检测,做出检测报告后向被告提交,被告现场负责人称该工程没有建设许可证,无法到建设局备案,故一直没有接受检测报告。9号楼未做检测的原因是被告工程负责人要求原告退场,检测报告等候通知,9号楼的检测也等候通知,原告退场后做出检测报告,被告没有接收,后原告给被告邮寄,被告未签收等情。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两份工程检测技术服务合同、检测报告及原告方的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检测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按约进行了检测服务,被告应按约定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二款、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意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北鼎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工程检测费用246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城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