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02民初1385号
原告:河北鼎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耀华道27号3幢。
法定代表人:郭子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乃增,男,汉族,1983年6月8日生,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沙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运皓,男,汉族,1994年1月14日生,住北京市昌平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萌,女,汉族,1996年4月27日生,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29号,系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鼎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河北鼎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鼎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增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培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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