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鼎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河北鼎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河北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1025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鼎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耀华道27号3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郭子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周家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永,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北鼎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大城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5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河北鼎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技术服务费69600元,案件受理费770元,缴纳执行费94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2020年1月16日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0年3月13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找到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了解了被执行人的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0年3月10日本院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于2020年3月16日冻结河北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但无大额存款,冻结到期日为2021年3月16日,未查找到其他财产。

六、2020年3月2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七、2020年3月20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城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5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国山

审判员  王德亮

审判员  吕元合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