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利热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天利热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金泽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423执63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利热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产业集聚区北区307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753867338B(1-1)。
法定代表人:李明科,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金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786245869E(1-1)。
法定代表人:陈新涛,总经理。
河南天利热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金泽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23民初36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金泽电器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南天利热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552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金泽电器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河南金泽电器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德国
审 判 员 李三光
审 判 员 陈金辉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师晓明
书 记 员 冯亚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