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民初5742号
原告:连云港市大雁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朐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茆文波。
被告:江苏美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连云港市大雁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美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连云港市大雁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大雁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大雁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9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尹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