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

大通湖区宇星大厦工程项目部某某、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等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991执恢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通湖区宇星大厦工程项目部**等三十八人。
诉讼代表人:**,男,汉族,1966年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
诉讼代表人:陈卫群,男,汉族,1964年2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
诉讼代表人:彭军,汉族,1968年2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
被执行人: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三益街91号。
法定代表人:钟晓益,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益阳市大通湖区宇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
法定代表人:黄剑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大通湖区宇星大厦工程项目部**等三十八人与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益阳市大通湖区宇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2年6月15日达成和解,但协议履行期过长,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991执恢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应元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