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03执305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执行人: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住益阳市资阳区三益街91号。
法定代表人:钟晓益,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0日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903民初13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文 武
审 判 员 龚盛林
审 判 员 陈立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李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