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

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902执616号
申请执行人: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三益街**。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夏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5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
申请执行人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返还原物纠纷执行一案,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903民终25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7月6日、7月23日、9月3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名下无股权、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于2020年7月14日向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对***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该案涉及房屋腾空交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琦
审判员 崔益沙
审判员 曹 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卓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