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02民初1710号
支持起诉检察机关: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原告:***,女,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海云,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煜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经济合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900559518142J。
法定代表人:田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卫锋,益阳市赫山区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被告: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住,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三益街**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900187126761Y。
法定代表人:钟晓益。
原告***与被告湖南煜田食品有限公司、***、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下,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煜田食品有限公司、***、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龚维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