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902民初2060号
原告:***,男,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益阳市资阳区三益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益阳市资阳区三益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告: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三益街9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