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902民初2064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
被告:***,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被告: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住益阳市资阳区三益街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187126761Y。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4.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盛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