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甬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宁波甬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05民初1990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34271133H)。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号。
主要负责人:李昆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萍萍,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依杰,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甬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30891735XU)。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文教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徐向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9286769130)。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山路***号。
主要负责人:吴卫东。
被告:王康年,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宁波甬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支公司、王康年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海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