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毓雁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1027民初14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1月24日出生,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贾庄路北区1巷2号,身份证号142601196911249114。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莎,山西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西县晨熙北路南11巷3号,法定代表人李毓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34MA0H9NBF7N。
被告:魏福太,男,汉族,1957年5月12日出生,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迎春街丰茂苑1号楼2单1202号,身份证号142601195705122118。
原告***与被告****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魏福太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毅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权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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