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民申2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益阳市城东恒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益阳大道西2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益阳市资阳区教育局,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大码头临兴街。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波,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益阳市第九中学,住所地益阳市新桥河镇虎形山居委。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波,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益阳市城东恒昌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教育局(以下简称资阳教育局)、益阳市第九中学(以下简称益阳九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民终1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恒昌公司申请再审称:1.工程款总额应以长天时价评益字(2017)第165号价格评估报告书为依据,按评估报告书确定的工程款减去已支付的数额,对方尚欠工程款836643元。2.涉案施工合同应以1996年5月10日签订的为准。同年6月20日手写的合同及10月18日的合同形式要件不具备,且在两份合同上签字的***、***并非恒昌公司员工也无授权,故此两份合同无效。3.***、***二人非实际施工人,也未受恒昌公司委派,故二人领取的款项不应计入已付工程款。4.《处理结论》系李昌港中心学校擅自处理紫罗桥中学零星工程,且该结论只涉及零星工程的处理,原审判决认定整个基建工程无遗留问题是错误的。5.涉案工程在承包后遭受洪水损失,产生了停工误工损失,恒昌公司代为支付了青苗补偿费,对方应予赔偿。6.涉案合同已约定了计价方式,益资审益(2003)3号审计意见书不能作为涉案工程款的结算依据,且该审计结论也未向恒昌公司送达。7.工程款应于工程交付时,即1996年11月支付完毕并于同年12月1日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恒昌公司请求依法再审并改判。
资阳教育局提交意见称,益阳九中系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资阳教育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处理结论》系由地方政府组织争议双方在《审计意见书》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应是处理紫罗桥中学基建工程纠纷的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恒昌公司的再审申请。
益阳九中提交意见称,《处理结论》确认零星工程款为146000元,该款项已在上级政府拨付“两基”债务款时分期付清,且明确无任何遗留问题。故益阳九中尚欠工程款仅为5528.63元。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恒昌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恒昌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与其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意见基本一致。对于恒昌公司的意见,一、二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以及递交的证据,逐一作出了充分论述。经审查,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以及判决理由充分,且合理合法,应予确认。恒昌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既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也没有新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故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益阳市城东恒昌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罗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