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02民初235号
原告:益阳市城东恒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益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1871290734。
法定代表人:陈光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跃军,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益阳国基实验学校,住所,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迎风桥村div>
负责人:杨谷良,系该学校校长。
被告:益阳国基教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迎风桥村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22539104G。
法定代表人:杨谷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军辉,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敏,湖南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张正辉,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原告益阳市城东恒昌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国基实验学校、益阳国基教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因原告方需重新组织证据,原告益阳市城东恒昌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益阳国基实验学校、益阳国基教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市城东恒昌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益阳市城东恒昌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益阳国基实验学校、益阳国基教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180.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益阳市城东恒昌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杏芳
审 判 员 伏 颖
人民陪审员 钟 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胡毅晗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