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81民监3号
监督机关: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益阳市城东恒昌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光佑,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某良,男,汉族。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肖某国,男,汉族。
原审第三人:耒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曹洲文,该局局长。
申请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益阳市城东恒昌建筑有限公司、**、张某良、肖某国,原审第三人耒阳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耒民一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多次来访和上访,请求院长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经院长批示,交由综合审判庭立案审查。
2020年7月24日,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民监【2020】43048100002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特提出再审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波
审 判 员 谷莉萍
审 判 员 资永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伍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