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东恒昌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益阳市城东恒昌建筑有限公司、周许、某某、某某原审第三人耒阳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81民监3号

监督机关: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益阳市城东恒昌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光佑,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某良,男,汉族。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肖某国,男,汉族。

原审第三人:耒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曹洲文,该局局长。

申请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益阳市城东恒昌建筑有限公司、**、张某良、肖某国,原审第三人耒阳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耒民一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多次来访和上访,请求院长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经院长批示,交由综合审判庭立案审查。

2020年7月24日,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民监【2020】43048100002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特提出再审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波

审 判 员  谷莉萍

审 判 员  资永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伍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