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东恒昌建筑有限公司

益阳市城东恒昌建筑有限公司与湖南正铁新型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正铁路桥材料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902财保22号 申请人:益阳市城东恒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益阳大道西2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光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南正铁新型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利达路05号。 法定代表人:**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佛山三水正铁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芦湖路35-1号四合村委会白土村。 法定代表人:**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益阳市城东恒昌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正铁新型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正铁路桥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7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额财产。申请人益阳市城东恒昌建筑有限公司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险有效期限: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益阳市城东恒昌建筑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正铁新型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正铁路桥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7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额财产; 二、如申请人益阳市城东恒昌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则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保单限额内赔偿被申请人湖南正铁新型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正铁路桥材料有限公司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益阳市城东恒昌建筑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