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502民初494号
原告:湖南昕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龙路209号***峰翡翠花园H栋340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智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智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益阳市城东恒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益阳大道西2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光佑。
原告湖南昕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市城东恒昌建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以经双方调解,本案已无继续审理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昕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44元,由原告湖南昕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申书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