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金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恩达水泥制品启东有限公司与南通金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81民初805号之二
原告:恩达水泥制品启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枫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金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69号1号9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恩达水泥制品启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金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恩达水泥制品启东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恩达水泥制品启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达水泥制品启东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0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恩达水泥制品启东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