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金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金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恩达水泥制品启东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81民初6441号
原告:南通金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69-1号911室。
法定代表人:钱建如,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慧、吴国川,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达水泥制品启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枫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美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施继,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金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恩达水泥制品启东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南通金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金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82元,减半收取计34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金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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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袁 辉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同武
书 记 员  陈奕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