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03民初1508号
原告:北京一彩空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19号院5号楼5层5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现代(邯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马庄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一彩空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现代(邯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一彩空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现代(邯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一彩空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现代(邯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北京一彩空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