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04民初730号
原告:北京一彩空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号院*号楼*层5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8173052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现代(邯郸)物流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北环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56487897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一彩空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现代(邯郸)物流港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一彩空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一彩空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55元,减半收取计3627.5元,由原告北京一彩空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