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2民初906号
原告:**租赁站,住所地:德令哈市茫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02MA753X****。
经营者:安江,男,男,汉族,1964年3月26日生,住德令哈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浚,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西森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令哈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2679183****。
法定代表人:***。
原告**租赁站与被告海西森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租赁站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元,由原告**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张 彦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钟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