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森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租赁站与海西森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2民初906号 原告:**租赁站,住所地:德令哈市茫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02MA753X****。 经营者:安江,男,男,汉族,1964年3月26日生,住德令哈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浚,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西森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令哈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2679183****。 法定代表人:***。 原告**租赁站与被告海西森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租赁站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元,由原告**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张 彦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钟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