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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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2894执70号之一
申请人:***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中山路航空巷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09161439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海西地原钾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茫崖市花土沟镇(晶鑫华隆钾肥有限公司厂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5CFMX6。
法定代表人:苏海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西地原钾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书面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青2894执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